上海,北京、天津、新疆、西藏、吉林、山东、山西、四川、江西、广西、湖南、青岛、深圳不约而同地在10月30日发布通知,从11月1日起,将社会保险征缴工作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01
“社保税征”
“社保税征”这件事,其实几年前就沸沸扬扬了。
2018年7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也就是我们一直在说的“社保税征”。
在我国,企业负有对雇佣的劳动力承担一定的社会保险参保的责任。
参保义务虽然分为企业负担和个人负担,但一直以来,企业和个人的缴付都由企业来统一扣缴,对应的参保配额,由员工的工资决定。
于是,企业雇佣劳动者并依约支付报酬时,既需要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又要参缴社会保险。
这两件事虽然都取决于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但一直以来,都在两个体系里。
社保税征就是将两个体系合二为一。
由税务部门兼顾社会保险征缴和个人所得税征缴两项基本的社会征缴工作。
这个体系下,社保依旧是社保,只是征缴主体变成了税务部门。
这个政策一直搁置到今天,才正式实行。
这就意味着社保参保人员信息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人员信息匹配,社保参缴基数对应的工资薪金和个人所得税征缴对应的工资薪金信息匹配了。
于是原本惯用的通过拆分信息,少报参保人员,低报参保基数的做法,在社保税征的政策下,立马无所遁形了。
让我们来看看具体公告吧(以上海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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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税征落地”公告
1、执行时间:
自2020年11月1日起。
2、征收范围:
(1)常规受雇人员(在单位工作且参保的员工)涉及的四险(五险),包括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2)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未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3、征收方式
(1)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
4、征收期限
(1)企业缴纳:每月15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代扣代缴)
(2)自行缴纳:灵活就业人员按月向税务部门缴费,税务部门每月11日、21日集中扣款。
5、缴费渠道
(1)继续使用原社会保险费扣款账户缴费。
(2)通过电子税务局、单位客户端、手机APP以及办税服务厅等渠道缴费。
6、其他事项
(1)2020年11月的缴费业务自11月10日起办理,缴费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费。
(2)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有问题可以拨打12333人社服务热线或962218医保服务热线咨询);办理缴费业务有问题可以拨打12366税务服务热线咨询。
(3)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参照执行。
03
千万别这么做了!
1、长期按照最低标准申报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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