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卫健委12月26日发布的第7号公告:
一、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二、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再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对于感染新冠将回归为「乙类乙管」,一些与之相关劳动用工问题也将随之发生变化。
01
这份最新公告所发布的内容,意味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再实行隔离措施,也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再划定高地风险区。
没有密接者,也就没有了“隔离工资”的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同时,人社部在2020年引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也不再适用: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企业即可随之调整为病假管理的工作机制,薪资不再按照甲类传染病的正常工资支付,而可按照病假工资支付。
02
需要我们加以注意的是:
1.新冠病毒感染期并不是默认按病假处理
新冠病毒感染在停工治疗期间可按病假处理,并不意味着感染新冠就能自动进入医疗期。
员工感染新冠需要休息,应履行请病假手续,不履行病假手续的,企业可以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处理。
至于员工是否真的必须治疗,可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确认是否到了停工治疗的程度。
2.新冠病毒感染不再纳入工伤保护
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病能认定工伤的自有两种:职业病和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的。
新冠病毒感染在乙类乙关管后,再将工作原因感染纳入工伤就没有了法律依据。除非是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
3. 新冠病毒感染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续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新冠病毒感染期间,如劳动合同期满、是可以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需要提出的是,员工因新冠病毒感染到了停止工作医疗的严重程度才应续延,如属于无相关症状或未到停工治疗程度的,并不符合续延条件。
4.新冠病毒感染期内,有关不得解雇的特别保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特别保护主要看员工有无因感染进入医疗期。如在法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
但与上一项情形一样,如员工的新冠病毒感染是属于无相关症状,不符合停工医疗的医疗期条件的,用人单位仍可依法解除。
终于,新冠不再纳入甲类管理,
但是,不同立场也有不同感受。
不管如何,希望大家都能身体健康,远离病痛。
祝愿每个人2023年万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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